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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商标法》赔偿额的规定——侵权赔偿额上限升至300万元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95965 | 发布时间: 2020-09-09 | 1266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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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规定50万元,修正案草案提高到100万元,二次审议稿提高到200万元,三次审议稿提高到300万元并最终通过。
新《商标法》即将于5月1日施行。
与“惩罚性赔偿”条款一样,这一条款受到广泛关注,被认为充分体现出新《商标法》加大商标保护力度的思路。
为了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和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
所谓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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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
本次《商标法》修订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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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商标侵权赔偿额拟提至100万元。
2013年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商标侵权最高赔偿额拟提至200万元。
2013年8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法定赔偿额调至三百万。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侵权赔偿额上限升至300万元。
300万元数字之后的重要意义
法定赔偿制度的确立,在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所得利益难以查清的情况下,为审判人员及时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商标法》将法定赔偿数额提高到300万元,扩大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在无法查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许可使用费用时,可以更灵活地适用法定赔偿保护商标权利人。
对商标权利人来说,肯定是一个利好消息。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法定赔偿适用较多,但赔偿额又过低,因此常常出现案件胜诉但赔偿数额根本不够支付诉讼成本的情况。“对于大额商品来说,50万元的法定赔偿肯定远远不够弥补权利人所受的损失。”因此,新《商标法》将法定赔偿数额提高到300万元,再加上惩罚性赔偿条款,极大地增强了商标权人维权的信心,可以更好地帮助他们通过维权挽回实际的损失。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的相关说明中非常明确地指出,提高法定赔偿数额上限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整理:利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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